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3年度婚字第1190號原 告 甲○○被 告 乙○○ 大陸地區
窰頭村6上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5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與原告同居。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乙○○係大陸地區人民,兩造於民國90年2 月21日在大陸地區結婚,婚後約定被告應與原告同住在高雄市○○區○○街○巷○號七樓之住處。惟婚後被告一直居住在其大陸廣西省桂林市娘家,原告曾在90年3 月29日前往大陸找過被告,之後原告有為被告申請入台旅行證,並經准許,但是被告均未來台灣。被告嗣有透過朋友向原告要索取新台幣300,000 元,因為原告都沒有給錢,被告至今均未與原告同居。嗣被告在90年7 月14日入境台灣,惟均未通知原告,原告一直以為被告都在大陸,迄被告因非法打工而遭查獲,竟虛偽書立具結書表示與原告係假結婚,但是原告是透過朋友介紹與被告相親而結婚,並沒有與被告假結婚,原告亦因此案被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最後並經該署為不起訴處分。因被告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台灣與原告同住,為此依據民法第1001條請求履行同居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被告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夫妻之一方為台灣地區人民,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者,其
結婚或離婚之效力,依台灣地區之法律,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3條定有明文。次按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又夫妻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之。法院為前項裁定前,以夫妻共同戶籍地推定為其住所,民法第1001條、第1002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為中華民國國民,被告為大陸地區人民,此有原告提出之戶籍謄本1件為證,且夫妻負有同居之義務,屬婚姻效力問題,依前揭規定,本件自應適用臺灣地區之法律,合先敘明。
㈡經查,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結婚公
證書、護照影本各1 份為證。復據證人即原告之母親郭劉鳳珠證稱:「兩造於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在大陸地區結婚,約定婚後被告要來台灣與原告同住在高雄市○○區○○街○巷○號七樓住處,被告始終都沒有到台灣跟原告同住,我跟本沒有見過被告本人,被告也沒有跟我們聯絡,原告與被告結婚花費二、三十萬元,後來原告跟我們說被告要錢,所以又跟他爸爸拿了十萬元,但是被告還是沒有來台灣,到現在還是沒有見過被告。」、「因為被告一直沒有出現,所以結婚就沒有宴客,我覺得我兒子是被被告騙婚,被告沒有履行同居之誠意,因為我也沒有聽說被告有什麼理由不來台灣跟原告同住。」等語明確(見本院93年11月12日準備程序筆錄)。復經本院依職權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調取被告之入出境紀錄及旅行證申請書結果,原告確曾代被告提出入台之申請,又被告曾於90年7 月14日入境台灣,於92年10月21日出境,後即未再入境台灣,有該局93年8 月27日境信品字第09311057580 號函及所附之被告出入境紀錄及旅行證申請書、切結書、結婚公證書等資料各一份在卷足憑。另被告因非法打工遭查獲後,曾出具書面表示伊與原告係假結婚來台打工賺錢等語,固有上該境管局函文所附之具結書1 份在卷可憑;惟被告上開具結書並非於司法程序中所為之證言,且原告亦因此涉嫌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22335 號、91年度偵字第1670號偵查結果,以查無證據證明原告有與被告假結婚而使被告來台賣淫之情事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亦有本院依職權查得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各1 件附卷可佐,是本件兩造之婚姻難認為有無效之原因,而仍屬有效。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尚難認被告有不能與原告同居之正當理由。綜上,原告所述兩造結婚後約定被告應至台灣原告位於高雄縣鳳山市○○路○○巷○○號住處同居,及被告現並未與原告同住等語,應堪採信為真實。
㈢是兩造既為夫妻關係,被告未居住於協議之住所地,履行夫
妻間應盡之同居義務,而兩造之婚姻既屬合法有效,從而原告本於現存之夫妻關係,請求被告履行同居義務,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家陽
法 官 黃悅璇法 官 黃苙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周綉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