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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3 年婚字第 877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婚字第八七七號

原 告 甲○○被 告 乙○○右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 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離婚之事由,依臺灣地區之法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為臺灣地區人民,被告為大陸地區人民,兩造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結婚,現婚姻關係仍存在之事實,有原告提出之,其判決離婚之事由自應適用臺灣地區之法律。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均合先敘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經友人介紹,在大陸地區江西省與大陸女子即被告結婚,約定婚後來臺同居。詎原告於婚後先行返臺並代被告辦理聲請來臺之手續,竟遭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以被告曾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四日,因在臺從事非法工作而遭強制出境,依法不應許可來臺,而駁回被告來臺之聲請,原告至此始知被告曾有非法工作之紀錄。經原告與被告聯絡確認之結果,被告僅稱待禁止來臺時間經過,再重新聲請云云;然現被告遭限制入境之時間已過,被告卻失去聯絡。被告既於婚前未誠實告知其曾因在臺非法工作而遭遣返,復於嗣後失去聯絡無法連繫,顯然被告根本未有欲與原告共同營造婚姻生活意願,雙方之婚姻已因被告違法遭遣返不得來台,出現破綻,難以維持婚姻生活,自合於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離婚事由,為此訴請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有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同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此項關於夫妻請求裁判離婚事由之概括規定,使夫妻得據以請求裁判離婚之事由較富彈性,此亦係考量避免婚姻形式化而導入破綻主義於離婚事由中之立法。又以該項規定請求離婚,非以婚姻已發生難以維持之重大事由為已足,為符公平原則,同條第二項但書復規定,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故如夫妻間已發生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而夫妻雙方就該重大事由均需負責,若有責程度相同時,雙方均得請求離婚;若有責程度不同時,即應比較衡量雙方之有責程度,僅責任較輕之一方,得向責任較重之一方請求離婚。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九十一年八月十三日境平萍字第0九一00九二四六七號不予許可處分書一份為證,由原告所提出之上開不予許可處分書,可知原告應確曾於兩造婚後,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被告入境臺灣地區之聲請手續。再經本院依職權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函調被告之入出境紀錄之結果,被告曾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二日入境來臺,惟於同年十一月四日,即因涉嫌妨害風化案件,遭警強制出境,有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九十三年七月一日境信英字第0九三一0五六八二七0號函所附送之被告入出境紀錄、出境申請書等資料在卷可憑。被告既於八十九年十一月間,因涉嫌妨害風化遭警強制出境,依當時有效之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被告即因此在一年至三年之期間內,不予許可入境臺灣地區。衡情果原告早已知悉被告曾於八十九年十一月間,因涉嫌妨害風化案件遭警強制出境,依法在一至三年內不得入境臺灣地區,則在限制入境之期間未滿之前,原告當不致代被告向主管機關提出入境之聲請,是原告稱被告於婚前並未告知其曾因妨害風化而遭強制出境乙節,應可信為真實。再查婚姻關係係以夫妻雙方得行共同生活為前提,並應以誠摯為共同生活之基礎,本件被告既於兩造婚前隱匿其因涉嫌妨害風化而遭強制出境,並在相當期間內不得入境之重大事實,在客觀上,除使其在短時間內,無從再與原告行任何婚姻生活外,亦足使任何人同處原告此一情況,均將喪失維持婚姻之意欲;佐以原告於被告無法申請來臺的情形下,已提起本件離婚之訴,足見原告在主觀上確無意再維持婚姻,故兩造之婚姻顯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且此破綻之發生,應可歸責於被告。是原告依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請求准原告與被告離婚,依上揭所述,自屬可採。從而,原告依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請求准原告與被告離婚,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十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李怡諄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十四 日

法院書記官 李憶如

裁判案由:離婚
裁判日期:2005-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