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家聲字第一一一號
聲 請 人 乙○○相 對 人 甲○右聲請人聲請裁定認可大陸地區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認可大陸地區判決,僅提出大陸地區民事判書一紙,並無判決確定(生效)證明書,及經大陸地區公證、海基會認證之文書資料。嗣經本院依前揭規定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九日命其補正,惟聲請人未於起訴狀上載明其本人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上開補正通知,有送達回證附卷可佐,復無從命其補正,本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 官 劉建利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B法院書記官 鄭裕一
裁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裁判日期:2004-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