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家聲字第一八0號
抗 告 人 乙○○右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因九十三年度家聲字第一八0號大陸地區判決聲請承認之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郭佳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
法院書記官 陳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