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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3 年家訴字第 1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家訴字第174號原 告 乙○○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生活費等事件,原告於民國94年4 月6日具狀為訴之擴張,將訴訟標的金額自新台幣(下同)壹佰參拾壹萬玖仟玖佰陸拾元,擴張為壹佰伍拾捌萬肆仟參佰柒拾伍元(見卷第141 頁、第201 頁),依法核其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壹萬陸仟柒佰肆拾壹元,扣除其已繳納之裁判費壹萬伍仟零陸拾捌元(即1000+11296+2772 =15068 ,見卷第4 頁、第56頁、第

178 頁,),尚不足壹仟陸佰柒拾參元(即00000-00000 =1673),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此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賴文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國忠

裁判案由:給付生活費等
裁判日期:2005-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