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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3 年智字第 18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智字第一八號

原 告 常夏音樂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丁○○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丙○○當事人間著作權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二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日起到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壹拾貳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原告前經如附表所示歌曲之音樂著作財產權人專屬授權,將上開歌曲之重製、公開傳輸、公開播放、改作、編輯、出租等權利授權予原告,故原告為如附表所示歌曲之音樂著作財產權人。然被告乙○○竟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間某日,向綽號「小胖」之人,購入「主機硬碟內灌錄有如附表所示歌曲之歌利達牌CMP—五000V—五二一型點歌伴唱機一台」後,再於同年五月間某日將該內含盜版歌曲之伴唱機轉賣予余樹松,致侵害原告所享有之著作權。爰依著作權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定,請求判決被告賠償原告新台幣(下同)六十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到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方面:被告購入系爭伴唱機時,「大胖」有出具著作權保證書,所以被告根本不知道該伴唱機之主機內是灌錄盜版歌曲。況且被告只轉賣一台予訴外人余樹松,原告應無太大的損害,又依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及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自應由原告舉證其確受有損害,原告若未舉證,即應予駁回。為此,求為判決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1、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一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損害賠償得增至一百萬元,著作權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三項定有明文。

2、原告主張其經如附表所示歌曲之音樂著作財產權人專屬授權,而為如附表所示歌曲之音樂著作著作財產權人,暨被告於九十二年四月間,向「小胖」購入「主機硬碟內灌錄有如附表所示歌曲伴唱機」一台後,再於同年五月間某日轉賣予余樹松等情,業經被告自承在卷,並有如附表所示歌曲之著作權註冊執照、著作權專屬授權證明書等資料在卷可佐,堪信為真實。至於被告雖辯稱其購入系爭伴唱機時,「大胖」有交付版權保證書,故被告並不知伴唱機內係灌錄盜版歌曲云云。

然被告經檢察官以明知系爭伴唱機內含盜版歌曲仍販賣系爭伴唱機予余樹松,而提起公訴,並經本院刑事庭以九十三年簡字第八五七號、及九十三年簡上字第五三○號依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判處有期徒刑二月,緩刑二年確定。而於於九十三年簡上字第五三○號刑事案件審理時,被告先後表示「承認檢察官所起訴的犯罪事實」、「(對於原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有何意見?)沒有意見。」等語,此經本院調閱該另案卷證核閱無訛,故被告辯稱其不知情云云,委無足採。更何況退一步言之,所謂「大胖」交付予被告之「版權保證書」(影本在九十二年偵字第一五九三一號卷十二頁),外觀及內容均與內政部著作權執照(影本如本院卷內所附)有明顯不同。該版權保證書係由所謂「歌利達國際有限公司」出具,且僅記載「本歌本之所有歌曲,限家庭中使用,本公司保證享有合法之重制著作權,若涉及著作權法上之爭議時,由本公司版權部全權處理,與銷售商無關,特此證明」等字句,內容極為簡略更未附任何憑證,被告既經營販賣電器十幾年,且知販賣無授權之點歌伴唱機為違法(參鼓山分局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被告之警訊筆錄),衡情豈有未加懷疑之理。然被告於購買過程中,竟不知販售該機之「小胖」的真實姓名(同上開警訊筆錄),亦全未要求小胖提出「歌利達國際有限公司」之設立登記資料及擁有各該歌曲版權之相關證明文件,亦即被告全然未作任何查證,至少亦應認被告係「過失」侵害原告之音樂著作財產權(註:本院仍認被告係明知而非過失)。從而,原告自得依著作權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損害。

3、又原告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九十三十二月十四日書狀,雖附有原告合法授權予其他廠商之授權書,並主張本案損失之授權利潤為每首歌曲四萬元,並依比例而可求償一百六十七萬元,但考量被告財力,只請求六十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等語,但原告所附各該契約中之授權歌曲,與本案附表之歌曲,並不全然相同,授權利用之型態及數量,與本案被告之侵害著作權之型態亦不一致,因此尚難僅因原告所提上開資料遽認每首損失利潤四萬元。惟原告雖無法證明其實際所受損害額,但審酌被告於本件所查獲之侵權伴唱機僅有一台,其內容侵害原告著作財產權之歌曲為六十二首,原告著作財產權遭侵害之情節尚非屬極嚴重,且被告係以二萬零五百元出售系爭伴唱機,利潤為五百元(參警訊筆錄),獲利非豐。暨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九十三十二月十四日書狀原告書狀所附合法授權予其他廠商之授權書上之授權價額;暨兩造於刑事案件中,曾考慮以十二萬元成和解,惟因被告表示無現金致未達成和解(參九十三年簡上字第五三○號卷內筆錄)等情,是本院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六十萬元實屬過高,應以十二萬元為適當。從而,原告本於著作權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請求被告給付於十二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九十三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又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得假執行,並依被告之聲請,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得免假執行。至於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依據,不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三百九十二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碩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三 日

法院書記官 凃光聰┌──────────────────────────────────┐│附表 │├──┬──────────┬────────────┬───────┤│編號│ 著 作 名 稱 │ 著 作 財 產 權 人 │ 詞曲權利比例 │├──┼──────────┼────────────┼───┬───┤│ 一 │龍 │月球唱片公司 │ 詞曲 │ % │├──┼──────────┼────────────┼───┼───┤│ 二 │昨天 │關韻千 │ 詞 │ % │├──┼──────────┼────────────┼───┼───┤│ 三 │愛人 │韓正皓 │ 詞 │ % │├──┼──────────┼────────────┼───┼───┤│ 四 │贖罪 │月球唱片公司 │ 詞曲 │ % │├──┼──────────┼────────────┼───┼───┤│ 五 │月半彎 │關韻千 │ 詞 │ % │├──┼──────────┼────────────┼───┼───┤│ 六 │飛向你 │甲○○ │ 詞 │ % │├──┼──────────┼────────────┼───┼───┤│ 七 │飄香夢 │月球唱片公司 │ 詞曲 │ % │├──┼──────────┼────────────┼───┼───┤│ 八 │玫瑰人生 │關韻千 │ 詞 │ % │├──┼──────────┼────────────┼───┼───┤│ 九 │馬蘭山歌 │關韻千 │ 詞 │ % │├──┼──────────┼────────────┼───┼───┤│ 十 │情歸何處 │關韻千 │ 詞 │ % │├──┼──────────┼────────────┼───┼───┤│十一│最後一夜 │關韻千 │ 詞 │ % │├──┼──────────┼────────────┼───┼───┤│十二│越南情歌 │關韻千 │ 詞 │ % │├──┼──────────┼────────────┼───┼───┤│十三│楓林小橋 │林家慶 │ 曲 │ % │├──┼──────────┼────────────┼───┼───┤│十四│一縷相思情 │月球唱片公司 │ 詞曲 │ % │├──┼──────────┼────────────┼───┼───┤│十五│今夕是何夕 │關韻千 │ 詞 │ % │├──┼──────────┼────────────┼───┼───┤│十六│我只在乎你 │關韻千 │ 詞 │ % │├──┼──────────┼────────────┼───┼───┤│十七│昂首向前走 │關韻千 │ 詞 │ % │├──┼──────────┼────────────┼───┼───┤│十八│婚禮的祝福 │關韻千 │ 詞 │ % │├──┼──────────┼────────────┼───┼───┤│十九│幾度夕陽紅 │陳玉立 │ 曲 │ % │├──┼──────────┼────────────┼───┼───┤│二十│善變的愛情 │謝玉娟 │ 詞 │ % │├──┼──────────┼────────────┼───┼───┤│二一│愛在夕陽下 │月球唱片公司 │ 詞曲 │ % │├──┼──────────┼────────────┼───┼───┤│二二│愛情的故事 │王建青 │ 詞曲 │ % │├──┼──────────┼────────────┼───┼───┤│二三│至少我深愛過一次 │尤景仰 │ 曲 │ % │├──┼──────────┼────────────┼───┼───┤│二四│情花 │俞智凱 │ 詞曲 │ % │├──┼──────────┼────────────┼───┼───┤│二五│晚春 │月球唱片公司 │ 詞曲 │ % │├──┼──────────┼────────────┼───┼───┤│二六│單戀 │陳木 │ 詞 │ % │├──┼──────────┼────────────┼───┼───┤│二七│補償 │陳木 │ 曲 │ % │├──┼──────────┼────────────┼───┼───┤│二八│梨花淚(愛你一人) │月球唱片公司 │ 曲 │ % │├──┼──────────┼────────────┼───┼───┤│二九│夢中情 │鄭忠信 │ 詞曲 │ % │├──┼──────────┼────────────┼───┼───┤│三十│正確的路 │月球唱片公司 │ 詞曲 │ % │├──┼──────────┼────────────┼───┼───┤│三一│白色的愛 │月球唱片公司 │ 詞曲 │ % │├──┼──────────┼────────────┼───┼───┤│三二│你那會甘 │陳美玲+王尚宏 │ 詞曲 │ % │├──┼──────────┼────────────┼───┼───┤│三三│坐檯小姐 │許蔚民 │ 曲 │ % │├──┼──────────┼────────────┼───┼───┤│三四│夜夜心疼 │郭政和 │ 曲 │ % │├──┼──────────┼────────────┼───┼───┤│三五│委屈的愛 │月球唱片公司 │ 曲 │ % │├──┼──────────┼────────────┼───┼───┤│三六│放抹落心 │陳美玲+王尚宏 │ 詞曲 │ % │├──┼──────────┼────────────┼───┼───┤│三七│疼你入心 │陳美玲+王尚宏 │ 詞曲 │ % │├──┼──────────┼────────────┼───┼───┤│三八│寂寞英雄 │劉謝香 │ 詞 │ % │├──┼──────────┼────────────┼───┼───┤│三九│悲情歌聲 │戴維雄 │ 曲 │ % │├──┼──────────┼────────────┼───┼───┤│四十│無緣的愛 │月球唱片公司 │ 曲 │ % │├──┼──────────┼────────────┼───┼───┤│四一│誰人卡花 │俞智凱 │ 詞曲 │ % │├──┼──────────┼────────────┼───┼───┤│四二│付出阮的愛 │謝玉娟 │ 詞 │ % │├──┼──────────┼────────────┼───┼───┤│四三│用心甲我愛 │戴維雄 │ 曲 │ % │├──┼──────────┼────────────┼───┼───┤│四四│再會夢中人 │劉謝香 │ 詞 │ % │├──┼──────────┼────────────┼───┼───┤│四五│多情的男兒 │陳木 │ 詞 │ % │├──┼──────────┼────────────┼───┼───┤│四六│我愛你愛我 │陳玉立 │ 曲 │ % │├──┼──────────┼────────────┼───┼───┤│四七│爸爸在哪裡 │陳木 │ 詞 │ % │├──┼──────────┼────────────┼───┼───┤│四八│阿霞相思夢 │謝雨隆 │ 詞 │ % │├──┼──────────┼────────────┼───┼───┤│四九│風對叨位吹 │陳美玲+戴維雄 │ 詞曲 │ % │├──┼──────────┼────────────┼───┼───┤│五十│真愛誰人知 │月球唱片公司 │ 詞曲 │ % │├──┼──────────┼────────────┼───┼───┤│五一│酒矸倘賣無 │侯德健 │ 曲 │ % │├──┼──────────┼────────────┼───┼───┤│五二│偷偷愛著你 │謝玉娟 │ 詞 │ % │├──┼──────────┼────────────┼───┼───┤│五三│情字這條路 │關韻千 │ 詞 │ % │├──┼──────────┼────────────┼───┼───┤│五四│情雨亂亂飛 │鄭忠信 │ 詞曲 │ % │├──┼──────────┼────────────┼───┼───┤│五五│情海一條龍 │邱宏瀛+王尚宏 │ 詞曲 │ % │├──┼──────────┼────────────┼───┼───┤│五六│感情到最後 │郭政和 │ 詞曲 │ % │├──┼──────────┼────────────┼───┼───┤│五七│愛人醉落去 │謝玉娟 │ 詞 │ % │├──┼──────────┼────────────┼───┼───┤│五八│燒酒透咖啡 │謝雨隆 │ 詞 │ % │├──┼──────────┼────────────┼───┼───┤│五九│明知已經無緣 │戴維雄 │ 曲 │ % │├──┼──────────┼────────────┼───┼───┤│六十│若無你來作伴 │劉謝香 │ 詞 │ % │├──┼──────────┼────────────┼───┼───┤│六一│圓仔花與少年家 │陳美玲+王尚宏 │ 詞曲 │ % │├──┼──────────┼────────────┼───┼───┤│六二│你是我心目中的嫦娥 │洪榮宏+陳木 │ 詞曲 │ % │└──┴──────────┴────────────┴───┴───┘

裁判案由:著作權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05-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