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智字第21號原 告 日商山葉股份有限公司 SHI法定代理人 甲○○○ SHI訴訟代理人 蔡東賢律師 吳文淑律師馮基源律師被 告 河友樂器行即林昌源訴訟代理人 郭玉山律師 顏婌烊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商標權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傑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歐文政裁判案由:商標權損害賠償裁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5-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