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智字第22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蕭麗琍律師被 告 聯霸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溫清被 告 王冠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杜甘棟共 同訴訟代理人 徐豐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專利權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理被告王冠鋁業股份有限公司、聯霸企業有限公司舉發新型第二一七九五○號專利權之舉發案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關於新型專利權之民事訴訟,在申請案、舉發案、撤銷案確定前,得停止審判,專利法第90條第1 項、第10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侵害其新型專利權,被告以該專利權業以遭舉發為辯。查本件民事訴訟,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理被告舉發新型第二一七九五○號專利權之舉發案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傑民本正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歐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