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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3 年智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智字第26號原 告 先靖不銹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律師複 代理人 余如惠律師被 告 順鑫發工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丙○○被 告 專鑫食品機械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陳進國即來發企業社上 五 人訴訟代理人 洪耀臨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專利權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就舉發第00000000號專利案審查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關於發明專利權之民事訴訟,在申請案、舉發案、撤銷案確定前,得停止審判。專利法第90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因發明專利權涉訟,被告抗辯系爭「紅外線瓦斯烤爐之鋁合金加熱器」發明專利因涉及先前技術而不應取得專利權,其業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財局)提起舉發案,現仍在審理中乙節,此有智財局(94)智專三(三)05082 字第09420806320 號函等件附卷可稽,是本院認該舉發案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該舉發案審查確定,本件訴訟即無由判斷,爰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進行。

三、依專利法第第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蘇雅慧法 官 黃呈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曾瓊玉

裁判案由:專利權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06-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