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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3 年簡上字第 2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簡上字第254號上 訴 人 儷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建宏 同右訴訟代理人 范仲良律師被上訴人 鴻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溪松訴訟代理人 陳適庸律師複 代理人 許博森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八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雅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淑娟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金
裁判日期:2005-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