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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3 年聲字第 11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一三○號

聲 請 人 乙○○相 對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肆仟貳佰零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加班費等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二七號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三年度勞上易字第九號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判決確定,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全部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除已經發還之郵費應予剔除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六 日

民事鳳山庭~B法 官 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六 日~B法院書記官 鍾錦祥計算書:

一、第一審㈠裁判費:八、三七0元。

㈡郵費:三七四元(餘已退回)。

二、第二審㈠裁判費:五、四六0元。

三、總計新台幣一四、二0四元。

裁判日期:2004-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