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二七○號
聲 請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甲○○相 對 人 乙○○相 對 人 丙○○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訴訟費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叁仟伍佰肆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乙○○、丙○○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一二五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送達費用新臺幣壹佰零貳元己經發還,應予剔除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一 日
民事第五庭~B法 官 謝 雨 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一 日
月 日~B法院書記官 洪 育 祺~FO~T32計 算 書┌────────┬─────────────┬─────────────┐│項 目 │ 金 額(新臺幣) │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 壹萬叁仟零叁拾柒元 │ │├────────┼─────────────┼─────────────┤│公示送達登報費 │ 肆佰元 │ │├────────┼─────────────┼─────────────┤│第一審送達郵費 │ 壹佰壹拾貳元 │扣除已退郵資壹佰零貳元 │├────────┼─────────────┼─────────────┤│合 計 │ 壹萬叁仟伍佰肆拾玖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