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三六九號
聲 請 人 乙○○○送達代收人 丙○○相 對 人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信託關係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壹萬玖仟貳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信託關係不存在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重訴字第三七○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甲○○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除聲請人所陳之裁判費外,尚須包括送達郵費部份,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 官 郭慧珊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董明惠~F0~T32┌───────────────────────┐│計算書: │├────────┬──────────────┤│項 目 │ 金 額 (新台幣) │├────────┼──────────────┤│第一審裁判費 │ 118923 │├────────┼──────────────┤│第一審送達郵費 │ 277 │├────────┼──────────────┤│合 計 │ 1192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