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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3 年聲字第 21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一二六號

聲 請 人 甲○○代 理 人 張申孫右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國光國民中學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國光國民中學捐助章程第八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國光國民中學現任董事長,為配合國教育政策及環境需要,宣布解散清算,決議剩餘財產捐贈教育部,作為在原地繼續辦學之用,並修正變更捐助章程第八條規定,請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國光國民中學之現任董事長,此有法人登記證書等在卷可稽,是其以利害關係人向本院聲請變更處分,並無不合,先敍敘明。又聲請人主張該因配合教育政策及環境所需,由董事聯席會決議修正捐助章程第八條等情,亦提出董事聯席會會議記錄及章程修正對照表為證。本院審酌聲請人所聲請核准變更後之章程條文,與該財團法人之目的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修正變更章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四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玉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四 日

法院書記官 陳家宏附表:

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國光國民中學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章程(原條文) │章程(修正後條文) │├────┼────────────┼────────────┤│ 第八條 │本財團法人解散清算後,所│本財團法人於適當時期,為││ │剩財產應歸屬學校所在地之│配合國家教育政策及環境需││ │地方自治團體,作為辦理教│要,宣佈解散清算,剩餘財││ │育事業用。 │產捐贈教育部,作為在原地││ │ │繼續辦學之用。 │└────┴────────────┴────────────┘

裁判案由:處分捐助章程
裁判日期:2005-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