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一二七號
聲 請 人 甲○○代 理 人 張申孫關 係 人 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國光高級中學當事人間請求處分捐助章程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正本中當事人欄、主文欄、理由欄第點關於「高雄市私立國光國民中學」之記載,應更正為「高雄市私立國光高級中學」。
原裁定正本中理由欄第點「事長」應更正為「董事長」。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慧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董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