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金字第一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 桃右上訴人與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九十三年度金字第一號返還融資借貸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貳佰伍拾貳萬柒仟捌佰柒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萬玖仟零柒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三十 日~B法 官 林紀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三十 日~B法院書記官 林麗文
裁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裁判日期:2004-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