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3 年補字第 11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一一四號

原 告 高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建惠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右原告與被告甲○○、乙○○間請求返還印章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既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依上訴人之主張及所提出之證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二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盧怡秀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三 日~B法院書記官 王敏東

裁判日期:2004-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