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二二一號
原 告 寶成世紀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德徽送達代收人 蔣忠發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隍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柒拾叁萬玖仟肆佰捌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捌仟壹佰貳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柒仟壹佰貳拾陸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並自行送達繕本於對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八 日
民事第五庭~B法 官 黃宏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八 日~B法院書記官 史華齡
裁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裁判日期:2004-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