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二三九號
原 告 建東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高雄八五大樓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叁佰玖拾壹萬捌仟伍佰捌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叁萬肆仟肆佰玖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叁萬叁仟肆佰玖拾陸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曾淑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六 日~B法院書記官 林宜正
裁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裁判日期:2004-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