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三一二號
原 告 丙○○訴訟代理人 戊○○被 告 乙○○
甲○○丁○○原告與被告間因請求塗銷典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因典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七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貳佰零伍萬叁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壹佰貳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 官 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六 日~B法院書記官 馮欽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