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四七九號
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乙○○原告與被告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成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柒萬伍仟伍佰伍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捌仟壹佰貳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雅慧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林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