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五四九號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送達代收人 甲○○
一、原告因返還入會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霖園大飯店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玖仟零捌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雅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林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