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五八六號
原 告 甲○○被 告 高雄市農會法定代理人 李清讚原告與被告高雄市農會間確認補償費請求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貳拾萬參仟伍佰壹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貳仟參佰柒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傑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歐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