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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3 年補字第 16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六七六號

原 告 嘉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麗奧設計工程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右 二 人法定代理人 陳曉麗)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高福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高福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陸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下同)壹萬陸仟捌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壹萬伍仟捌佰肆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紀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法院書記官 鄭淑華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裁判日期:2004-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