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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3 年補字第 8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八一九號

原 告 戴晟雄兼戴盛增祭祀公業管理人送達代收人 黃正男律師被 告 甲○○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管理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係屬財產權訴訟,因原告無法釋明就該法律關係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復無其他資料可供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二規定,以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故本件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蔡川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四 日~B法院書記官 黃俊凱

裁判日期:2004-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