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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3 年親字第 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親字第五四號

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顏福松律師被 告 丙○○兼訴訟代理人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父女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 官 黃悅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王治華

裁判日期:2004-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