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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3 年訴字第 1079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0七九號

原 告 都會星城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胡建中訴訟代理人 吳剛魁律師被 告 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能白訴訟代理人 吳艾黎律師複代 理 人 陳旻沂律師右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肆仟捌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五十三,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關於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伍萬肆仟捌佰柒拾伍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原告及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訴訟中分別變更為胡建中、林能白,此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等件附卷足稽,經其等分別聲明承受訴訟,於法均核無不合而應予准許,先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係如附表所示房屋之所有權人,而伊所屬「都會星城大樓」(下稱系爭大樓)之各區分所有權人前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決議通過住戶規約,其中明訂住戶每月應繳納之管理費以「店面每坪新臺幣(下同)二十元,住家每坪三十元」計算,而被告既為區分所有權人之一,自有依規約繳納管理費之義務,詎被告自九十二年十二月份起至九十三年四月份止就其應繳之各月管理費計四十七萬六千五百六十二元乃均積欠未繳,迭經催討仍拒不給付,為此乃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規約規定,請求判令被告應給付四十七萬六千五百六十二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以:系爭大樓全體住戶於九十二年六月六日召開之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業已決議就空屋、一樓住家及店面之管理費依民間慣例以半數收費,而伊所有如附表所示之房屋現均是空屋狀態,則依該次決議之內容,每戶每月之管理費自應以半數計算,而原告嗣後雖已於同年七月二十五日再行召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惟該次會議之出席人數不足,且未實際就規約內容進行討論即於事後逕以不實之會議記錄申請報備,則伊自不受該規約內容之拘束,本件原告違反九十二年六月六日之有效決議而向伊請求全額之管理費實無理由,爰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如受不利之判決,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係如附表所示房屋之所有權人,而系爭大樓嗣所訂立之住戶規約就各住戶每月應繳納之管理費乃訂明「店面每坪二十元,住家每坪三十元」之標準,而被告自九十二年十二月份起至九十三年四月份止均未繳納管理費等情,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建物登記謄本、住戶規約等件為證,而被告於此亦不爭執,自堪信原告此部分之主張為真實,惟被告則另以前揭情詞置辯。經查:

(一)系爭大樓於九十二年六月六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所為決議是否有效?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本條例或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各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有一表決權。數人共有一專有部分者,該表決權應推由一人行使。第一項任一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區分所有權人因故無法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代理出席」,修正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固以系爭大樓於九十二年六月六日所召開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乃因出席人數不足,故所為空屋、一樓住戶及店面以半數收費之決議係不合法云云,惟查,系爭大樓總計有二百四十戶,而被告於九十二年六月六日當時則係其中九十六戶之區分所有權人,其區分所有權比例為一萬零六十九分之四千零五十一點二五,而該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計有一百零六位區分所有權人(尚不包括被告所代表之區分所有權人數)簽到,惟其中之區分所有權人即訴外人蔡政道、王德生、洪淑女、鄭淑惠、張水舜、張智貴等六人則均未出具書面之委託書乙節,此有兩造俱不爭執之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使用執照、區分所有權人名冊、簽名單等件附卷可稽,是被告之區分所有權既已超出全部區分所有權之五分之一,則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其超出部分應不予計算而應僅以五分之一即區分所有權人數四十八人及區分所有權比例一萬零六十九分之二千零一十三點八列計,再扣除訴外人蔡政道等六人未委託他人代理出席,則該次會議實際出席之區分所有權人應為一百四十八人(48+106-6=148),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則為一萬零六十九分之六千六百一十九點五四,此均已逾前開條文所規定之最低出席標準,則本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經過半數同意而就空屋、一樓住家、店面之管理費均以半數計算之決議,自因已符出席及決議規定而屬合法有效堪以認定,原告前開主張尚屬無據。

(二)系爭大樓於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所訂定之規約是否有效?

1、該次會議之出席人數是否已達修正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之標準?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關於規約之訂定或變更,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修正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固主張系爭大樓業已於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會中已就住戶規約之內容進行討論並經決議通過,嗣後並向主管機關申請報備云云,並提出規約、高雄市楠梓區公所函、會議紀錄及簽名單影本等件為證,惟查,該次會議簽名單正本中除被告以外僅有五十八位之區分所有權人簽到,而其中訴外人吳憶文、康玉霜、王德生等三人因未出具委託書而不得認其等已合法委託他人出席乙節,此有被告所提會議簽名單正本乙份在卷足憑,又該次會議之簽名單僅有一份,且於會後即由被告所屬人員收走保管,而當日因出席人數不足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訂訂定規約之標準即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之三分之二,原告乃於事後先將簽名單交予其他住戶補行簽名,嗣後再交由管理公司向高雄市楠梓區公所申請報備,故原告向區公所申請報備時所提出之簽名單並非會議當天製作等情,亦經證人即區分所有權人乙○○、楊銘德及東海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下稱東海公司)之員工丙○○分別到庭具結證述在卷,而原告於本院審理中復始終未能提出該次會議簽名單之其他正本,本院參酌上開證人所為之證詞,自足認原告所提出之會議簽名單正本為真實,是該次會議簽名單之記載,其實際出席之區分所有權人僅為一百零三人(48+58-3=103) 而未達修正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所規定之人數,其所為之任何決議自均非屬適法應堪認定。

2、該次會議有無就規約或管理費之收取標準達成決議?按「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為人的組織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為其最高意思機關。其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一條第二項規定,固應適用民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撤銷總會決議之規定,由區分所有權人請求法院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惟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如係由無召集權人所召集而召開,既非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合法成立之意思機關,自不能為有效之決議,且在形式上亦屬不備成立要件之會議,其所為之決議當然自始完全無決議之效力。於此情形,即屬依法提起確認該會議決議不存在之訴以資救濟之範疇,而非在上述撤銷會議決議之列」,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臺上字第二五一七號著有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又決議之瑕疵有不成立、無效、得撤銷等態樣,故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如於決議之成立過程觀之顯然違反法令,在法律上不能認為有會議召開或有決議成立之情形,即應屬決議不成立而無再探究該決議是否有無效或得撤銷事由之必要(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臺上字第一一七四號判決同此意旨)。查系爭大樓於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僅選舉管理委員,並未就規約內容進行討論,至於向主管機關即高雄市楠梓區公所申請報備之會議記錄乃係原告於事後指示管理公司之員工丙○○另行加上「通過規約」之內容等情,此經證人東海公司總經理甲○○及行政人員丙○○分別到庭具結證述在卷,是系爭大樓於上開時日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既未就規約或管理費之收費標準等事項進行討論或表決,且當日出席人數依上述本不足訂定規約之標準,則系爭規約之訂定自係未經決議且程序違法而無從成立至明。至原告所舉證人乙○○、楊銘德雖均證述當天會議中有唸出規約之內容等語,惟其等二人亦分別證稱當天被告雖曾提議空屋減半收費,但現場情形各說各話,並未達成明確之結論,表決結果亦未公布等語在卷,是當天會議就有關屬規約內容之管理費減半收取之事項既經討論而無結論,且表決結果亦為不明,當日是否曾為規約之決議即屬可疑,其等證言亦難遽採為原告有利之認定,附此敘明。

(三)被告應給付之管理費金額為若干?

1、系爭大樓自九十二年十二月起即依一般住家每坪三十元、一樓及店面每坪十五元之標準向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收取管理費,嗣並於九十三年七、八月間重新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就上該收費標準達成追認之決議乙節,業據證人乙○○、楊銘德具結證述在卷,且為兩造所不爭執,是本件系爭大樓於九十二年六月六日既已決議就空屋、一樓住家及店面之管理費以半數收費,而同年七月二十五日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復未另以規約或決議推翻上開收費標準,且其後之決議就一樓及店面之管理費則以住家管理費之半數即每坪十五元計算,則空屋部分之管理費依先前有效之決議及嗣後一樓及店面之收取標準,其自應比照一樓店面之標準即每坪十五元收取甚明,原告主張一般住家之空屋部分仍應依每坪三十元計算云云即無理由,而被告抗辯一樓店面之空屋部分應以每坪十五元之半數即每坪七點五元計算云云亦屬無據。

2、末查,被告係如附表所示房屋之區分所有權人,而各該房屋均為空屋,其面積則均如附表所示乙節,此有兩造俱不爭執之建物登記謄本等件附卷足憑,則依空屋每月管理費以每坪十五元計算,被告自九十二年十二月份起至九十三年四月份止所積欠之管理費即計為二十五萬四千八百七十五元(計算式如附表)。

綜上,被告於上開期間欠繳之管理費計為二十五萬四千八百七十五元,從而本件原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請求被告應給付管理費二十五萬四千八百七十五元及其遲延利息為有理由,其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而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其所命給付金額未逾五十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經核亦無不合,爰亦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應予駁回。

六、本件為判決基礎之法律關係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毋庸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合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三百九十二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宏 欽法 官 何 悅 芳法 官 謝 雨 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 日

法院書記官 洪 育 祺附表:

┌───┬────┬───────┬─────┬─────────┬───────┬──────┬──────┐│編號 │ 建號 │門 牌 號 碼│ 面積 │ 每月管理費用 │ 欠繳期間 │ 欠繳金額 │ 備註 ││ │ │(高雄市楠梓區│ (坪) │ (新臺幣) │ │ (新臺幣) │ ││ │ │) │ │ │ │ │ │├───┼────┼───────┼─────┼─────────┼───────┼──────┼──────┤│一 │一三五九│惠豐街二五0號│四○.九二│六百一十四元 │92.12.01~ │三千零七十元│ ││ │ │ │ │ │93.04.30 │ │ │├───┼────┼───────┼─────┼─────────┼───────┼──────┼──────┤│二 │一三六○│惠豐街二五二號│四○.九二│六百一十四元 │92.12.01~ │三千零七十元│ ││ │ │ │ │ │93.04.30 │ │ │├───┼────┼───────┼─────┼─────────┼───────┼──────┼──────┤│三 │一三六一│惠豐街二五六號│四二.一二│六百三十二元 │92.12.01~ │三千一百六十│ ││ │ │ │ │ │93.04.30 │元 │ │├───┼────┼───────┼─────┼─────────┼───────┼──────┼──────┤│四 │一三六三│惠豐街二六0號│四○.九二│六百一十四元 │92.12.01~ │三千零七十元│ ││ │ │ │ │ │93.04.30 │ │ │├───┼────┼───────┼─────┼─────────┼───────┼──────┼──────┤│五 │一三七○│惠豐街二七八號│三八.二二│五百七十三元 │92.12.01~ │二千八百六十│ ││ │ │ │ │ │93.04.30 │五元 │ │├───┼────┼───────┼─────┼─────────┼───────┼──────┼──────┤│六 │一三七二│監理街二○六巷│三八.八五│五百八十三元 │92.12.01~ │二千九百一十│ ││ │ │二七號 │ │ │93.04.30 │五元 │ │├───┼────┼───────┼─────┼─────────┼───────┼──────┼──────┤│七 │一三七三│監理街二○六巷│三八.八五│五百八十三元 │92.12.01~ │二千九百一十│ ││ │ │二五號 │ │ │93.04.30 │五元 │ │├───┼────┼───────┼─────┼─────────┼───────┼──────┼──────┤│八 │一三七四│監理街二○六巷│四二.九一│六百四十四元 │92.12.01~ │三千二百二十│ ││ │ │二三號 │ │ │93.04.30 │元 │ │├───┼────┼───────┼─────┼─────────┼───────┼──────┼──────┤│九 │一三七五│監理街二○六巷│四二.八四│六百四十三元 │92.12.01~ │三千二百一十│ ││ │ │二一號 │ │ │93.04.30 │五元 │ │├───┼────┼───────┼─────┼─────────┼───────┼──────┼──────┤│十 │一四八二│監理街四九號 │三二.七八│四百九十二元 │92.12.01~ │一千六百一十│93.03.10過戶││ │ │ │ │ │93.03.09 │九元 │ │├───┼────┼───────┼─────┼─────────┼───────┼──────┼──────┤│十一 │一四九二│監理街四七號 │三二.七八│四百九十二元 │92.12.01~ │一千七百三十│93.03.17過戶││ │ │ │ │ │93.03.16 │元 │ │├───┼────┼───────┼─────┼─────────┼───────┼──────┼──────┤│十二 │一五○二│監理街四五號 │三二.七八│四百九十二元 │92.12.01~ │二千四百六十│ ││ │ │ │ │ │93.04.30 │元 │ │├───┼────┼───────┼─────┼─────────┼───────┼──────┼──────┤│十三 │一四○七│惠豐街二六二號│四二.七九│六百四十二元 │92.12.01~ │三千二百一十│ ││ │ │十樓 │ │ │93.04.30 │元 │ │├───┼────┼───────┼─────┼─────────┼───────┼──────┼──────┤│十四 │一四一五│惠豐街二六八號│四三.四 │六百五十一元 │92.12.01~ │三千二百五十│ ││ │ │十樓 │ │ │93.04.30 │五元 │ │├───┼────┼───────┼─────┼─────────┼───────┼──────┼──────┤│十五 │一四一七│惠豐街二七二號│四二.七九│六百四十二元 │92.12.01~ │九百一十一元│93.01.14過戶││ │ │四樓 │ │ │93.01.13 │ │ │├───┼────┼───────┼─────┼─────────┼───────┼──────┼──────┤│十六 │一四二三│惠豐街二七二號│四二.七九│六百四十二元 │92.12.01~ │三千二百一十│ ││ │ │十樓 │ │ │93.04.30 │元 │ │├───┼────┼───────┼─────┼─────────┼───────┼──────┼──────┤│十七 │一四二四│惠豐街二七八號│四三.三四│六百五十元 │92.12.01~ │三千二百五十│ ││ │ │三樓 │ │ │93.04.30 │元 │ │├───┼────┼───────┼─────┼─────────┼───────┼──────┼──────┤│十八 │一四二五│惠豐街二七八號│四三.三四│六百五十元 │92.12.01~ │三千二百五十│ ││ │ │四樓 │ │ │93.04.30 │元 │ │├───┼────┼───────┼─────┼─────────┼───────┼──────┼──────┤│十九 │一四二七│惠豐街二七八號│四三.三四│六百五十元 │92.12.01~ │三千二百五十│ ││ │ │六樓 │ │ │93.04.30 │元 │ │├───┼────┼───────┼─────┼─────────┼───────┼──────┼──────┤│二十 │一四二八│惠豐街二七八號│四三.三四│六百五十元 │92.12.01~ │三千二百五十│ ││ │ │七樓 │ │ │93.04.30 │元 │ │├───┼────┼───────┼─────┼─────────┼───────┼──────┼──────┤│二十一│一四三○│惠豐街二七八號│四三.三四│六百五十元 │92.12.01~ │三千二百五十│ ││ │ │九樓 │ │ │93.04.30 │元 │ │├───┼────┼───────┼─────┼─────────┼───────┼──────┼──────┤│二十二│一四三一│惠豐街二七八號│四三.三四│六百五十元 │92.12.01~ │三千二百五十│ ││ │ │十樓 │ │ │93.04.30 │元 │ │├───┼────┼───────┼─────┼─────────┼───────┼──────┼──────┤│二十三│一四三三│惠豐街二八二巷│三九.三一│五百九十元 │92.12.01~ │二千九百五十│ ││ │ │二號二樓 │ │ │93.04.30 │元 │ │├───┼────┼───────┼─────┼─────────┼───────┼──────┼──────┤│二十四│一四三四│惠豐街二八二巷│三九.三一│五百九十元 │92.12.01~ │二千九百五十│ ││ │ │二號三樓 │ │ │93.04.30 │元 │ │├───┼────┼───────┼─────┼─────────┼───────┼──────┼──────┤│二十五│一四三五│惠豐街二八二巷│三九.三一│五百九十元 │92.12.01~ │二千九百五十│ ││ │ │二號四樓 │ │ │93.04.30 │元 │ │├───┼────┼───────┼─────┼─────────┼───────┼──────┼──────┤│二十六│一四三六│惠豐街二八二巷│三九.三一│五百九十元 │92.12.01~ │二千九百五十│ ││ │ │二號五樓 │ │ │93.04.30 │元 │ │├───┼────┼───────┼─────┼─────────┼───────┼──────┼──────┤│二十七│一四三七│惠豐街二八二巷│三九.三一│五百九十元 │92.12.01~ │八百三十七元│93.01.14過戶││ │ │二號六樓 │ │ │93.01.13 │ │ │├───┼────┼───────┼─────┼─────────┼───────┼──────┼──────┤│二十八│一四三八│惠豐街二八二巷│三九.三一│五百九十元 │92.12.01~ │二千九百三十│93.04.30過戶││ │ │二號七樓 │ │ │93.04.29 │元 │ │├───┼────┼───────┼─────┼─────────┼───────┼──────┼──────┤│二十九│一四三九│惠豐街二八二巷│三九.三一│五百九十元 │92.12.01~ │二千九百三十│93.04.30過戶││ │ │二號八樓 │ │ │93.04.29 │元 │ │├───┼────┼───────┼─────┼─────────┼───────┼──────┼──────┤│三十 │一四四○│惠豐街二八二巷│三九.三一│五百九十元 │92.12.01~ │二千九百五十│93.05.17過戶││ │ │二號九樓 │ │ │93.04.30 │元 │ │├───┼────┼───────┼─────┼─────────┼───────┼──────┼──────┤│三十一│一四四一│惠豐街二八二巷│三九.三一│五百九十元 │92.12.01~ │二千九百五十│ ││ │ │二號十樓 │ │ │93.04.30 │元 │ │├───┼────┼───────┼─────┼─────────┼───────┼──────┼──────┤│三十二│一四四三│惠豐街二八二巷│三五.二二│五百二十八元 │92.12.01~ │一千零九十二│93.02.03過戶││ │ │六號二樓 │ │ │93.02.02 │元 │ │├───┼────┼───────┼─────┼─────────┼───────┼──────┼──────┤│三十三│一四五○│惠豐街二八二巷│三五.二二│五百二十八元 │92.12.01~ │二千六百四十│93.05.17過戶││ │ │六號九樓 │ │ │93.04.30 │元 │ │├───┼────┼───────┼─────┼─────────┼───────┼──────┼──────┤│三十四│一四五八│惠豐街二八二巷│三五.二二│五百二十八元 │92.12.01~ │二百三十八元│92.12.15過戶││ │ │八號七樓 │ │ │92.12.14 │ │ │├───┼────┼───────┼─────┼─────────┼───────┼──────┼──────┤│三十五│一四六○│惠豐街二八二巷│三五.二二│五百二十八元 │92.12.01~ │一千七百零三│93.03.08過戶││ │ │八號九樓 │ │ │93.03.07 │元 │ │├───┼────┼───────┼─────┼─────────┼───────┼──────┼──────┤│三十六│一四六一│惠豐街二八二巷│三五.二二│五百二十八元 │92.12.01~ │二千六百四十│ ││ │ │八號十樓 │ │ │93.04.30 │元 │ │├───┼────┼───────┼─────┼─────────┼───────┼──────┼──────┤│三十七│一四六三│惠豐街二八二巷│三九.三一│五百九十元 │92.12.01~ │二千九百五十│ ││ │ │十號二樓 │ │ │93.04.30 │元 │ │├───┼────┼───────┼─────┼─────────┼───────┼──────┼──────┤│三十八│一四六六│惠豐街二八二巷│三九.三一│五百九十元 │92.12.01~ │二千九百五十│ ││ │ │十號五樓 │ │ │93.04.30 │元 │ │├───┼────┼───────┼─────┼─────────┼───────┼──────┼──────┤│三十九│一四六七│惠豐街二八二巷│三九.三一│五百九十元 │92.12.01~ │二千九百五十│ ││ │ │十號六樓 │ │ │93.04.30 │元 │ │├───┼────┼───────┼─────┼─────────┼───────┼──────┼──────┤│四十 │一四六八│惠豐街二八二巷│三九.三一│五百九十元 │92.12.01~ │二千九百五十│ ││ │ │十號七樓 │ │ │93.04.30 │元 │ │├───┼────┼───────┼─────┼─────────┼───────┼──────┼──────┤│四十一│一四六九│惠豐街二八二巷│三九.三一│五百九十元 │92.12.01~ │二千九百五十│ ││ │ │十號八樓 │ │ │93.04.30 │元 │ │├───┼────┼───────┼─────┼─────────┼───────┼──────┼──────┤│四十二│一四七○│惠豐街二八二巷│三九.三一│五百九十元 │92.12.01~ │二千九百五十│ ││ │ │十號九樓 │ │ │93.04.30 │元 │ │├───┼────┼───────┼─────┼─────────┼───────┼──────┼──────┤│四十三│一四七一│惠豐街二八二巷│三九.三一│五百九十元 │92.12.01~ │二千九百五十│ ││ │ │十號十樓 │ │ │93.04.30 │元 │ │├───┼────┼───────┼─────┼─────────┼───────┼──────┼──────┤│四十四│一四七四│監理街五一號三│四三.○三│六百四十五元 │92.12.01~ │三千二百二十│ ││ │ │樓 │ │ │93.04.30 │五元 │ │├───┼────┼───────┼─────┼─────────┼───────┼──────┼──────┤│四十五│一四七五│監理街五一號四│四三.○三│六百四十五元 │92.12.01~ │三千二百二十│ ││ │ │樓 │ │ │93.04.30 │五元 │ │├───┼────┼───────┼─────┼─────────┼───────┼──────┼──────┤│四十六│一四七六│監理街五一號五│四三.○三│六百四十五元 │92.12.01~ │三千二百二十│ ││ │ │樓 │ │ │93.04.30 │五元 │ │├───┼────┼───────┼─────┼─────────┼───────┼──────┼──────┤│四十七│一四七七│監理街五一號六│四三.○三│六百四十五元 │92.12.01~ │三千二百二十│ ││ │ │樓 │ │ │93.04.30 │五元 │ │├───┼────┼───────┼─────┼─────────┼───────┼──────┼──────┤│四十八│一四七九│監理街五一號八│四三.○三│六百四十五元 │92.12.01~ │三千二百二十│ ││ │ │樓 │ │ │93.04.30 │五元 │ │├───┼────┼───────┼─────┼─────────┼───────┼──────┼──────┤│四十九│一四八○│監理街五一號九│四三.○三│六百四十五元 │92.12.01~ │三千二百二十│ ││ │ │樓 │ │ │93.04.30 │五元 │ │├───┼────┼───────┼─────┼─────────┼───────┼──────┼──────┤│五十 │一四八一│監理街五一號十│四三.○三│六百四十五元 │92.12.01~ │三千二百二十│ ││ │ │樓 │ │ │93.04.30 │五元 │ │├───┼────┼───────┼─────┼─────────┼───────┼──────┼──────┤│五十一│一四八三│監理街四九號二│三九 │五百八十五元 │92.12.01~ │二千九百二十│ ││ │ │樓 │ │ │93.04.30 │五元 │ │├───┼────┼───────┼─────┼─────────┼───────┼──────┼──────┤│五十二│一四八五│監理街四九號四│三九 │五百八十五元 │92.12.01~ │二千九百二十│ ││ │ │樓 │ │ │93.04.30 │五元 │ │├───┼────┼───────┼─────┼─────────┼───────┼──────┼──────┤│五十三│一四八六│監理街四九號五│三九 │五百八十五元 │92.12.01~ │二千九百二十│ ││ │ │樓 │ │ │93.04.30 │五元 │ │├───┼────┼───────┼─────┼─────────┼───────┼──────┼──────┤│五十四│一四八七│監理街四九號六│三九 │五百八十五元 │92.12.01~ │二千九百二十│ ││ │ │樓 │ │ │93.04.30 │五元 │ │├───┼────┼───────┼─────┼─────────┼───────┼──────┼──────┤│五十五│一四八八│監理街四九號七│三九 │五百八十五元 │92.12.01~ │二千九百二十│ ││ │ │樓 │ │ │93.04.30 │五元 │ │├───┼────┼───────┼─────┼─────────┼───────┼──────┼──────┤│五十六│一四八九│監理街四九號八│三九 │五百八十五元 │92.12.01~ │二千九百二十│ ││ │ │樓 │ │ │93.04.30 │五元 │ │├───┼────┼───────┼─────┼─────────┼───────┼──────┼──────┤│五十七│一四九0│監理街四九號九│三九 │五百八十五元 │92.12.01~ │二千九百二十│ ││ │ │樓 │ │ │93.04.30 │五元 │ │├───┼────┼───────┼─────┼─────────┼───────┼──────┼──────┤│五十八│一四九一│監理街四九號十│三九 │五百八十五元 │92.12.01~ │二千九百二十│ ││ │ │樓 │ │ │93.04.30 │五元 │ │├───┼────┼───────┼─────┼─────────┼───────┼──────┼──────┤│五十九│一四九三│監理街四七號二│三九 │五百八十五元 │92.12.01~ │二千九百二十│ ││ │ │樓 │ │ │93.04.30 │五元 │ │├───┼────┼───────┼─────┼─────────┼───────┼──────┼──────┤│六十 │一四九五│監理街四七號四│三九 │五百八十五元 │92.12.01~ │二千八百二十│93.04.26過戶││ │ │樓 │ │ │93.04.25 │八元 │ │├───┼────┼───────┼─────┼─────────┼───────┼──────┼──────┤│六十一│一四九八│監理街四七號七│三九 │五百八十五元 │92.12.01~ │二千七百一十│93.04.20過戶││ │ │樓 │ │ │93.04.19 │一元 │ │├───┼────┼───────┼─────┼─────────┼───────┼──────┼──────┤│六十二│一四九九│監理街四七號八│三九 │五百八十五元 │92.12.01~ │二千一百五十│93.03.22過戶││ │ │樓 │ │ │93.03.21 │一元 │ │├───┼────┼───────┼─────┼─────────┼───────┼──────┼──────┤│六十三│一五0一│監理街四七號十│三九 │五百八十五元 │92.12.01~ │二千九百二十│ ││ │ │樓 │ │ │93.04.30 │五元 │ │├───┼────┼───────┼─────┼─────────┼───────┼──────┼──────┤│六十四│一五0三│監理街四五號二│三九 │五百八十五元 │92.12.01~ │二千九百二十│ ││ │ │樓 │ │ │93.04.30 │五元 │ │├───┼────┼───────┼─────┼─────────┼───────┼──────┼──────┤│六十五│一五一一│監理街四五號十│三九 │五百八十五元 │92.12.01~ │二千九百二十│ ││ │ │樓 │ │ │93.04.30 │五元 │ │├───┼────┼───────┼─────┼─────────┼───────┼──────┼──────┤│六十六│一五一三│監理街四三號二│三九.二六│五百八十九元 │92.12.01~ │二千九百四十│ ││ │ │樓 │ │ │93.04.30 │五元 │ │├───┼────┼───────┼─────┼─────────┼───────┼──────┼──────┤│六十七│一五二三│監理街四一號二│三九.二六│五百八十九元 │92.12.01~ │二千九百四十│ ││ │ │樓 │ │ │93.04.30 │五元 │ │├───┼────┼───────┼─────┼─────────┼───────┼──────┼──────┤│六十八│一五二五│監理街四一號四│三九.二六│五百八十九元 │92.12.01~ │二千九百四十│ ││ │ │樓 │ │ │93.04.30 │五元 │ │├───┼────┼───────┼─────┼─────────┼───────┼──────┼──────┤│六十九│一五三三│監理街三九號二│三九 │五百八十五元 │92.12.01~ │二千九百二十│ ││ │ │樓 │ │ │93.04.30 │五元 │ │├───┼────┼───────┼─────┼─────────┼───────┼──────┼──────┤│七十 │一五三五│監理街三九號四│三九 │五百八十五元 │92.12.01~ │二千九百二十│ ││ │ │樓 │ │ │93.04.30 │五元 │ │├───┼────┼───────┼─────┼─────────┼───────┼──────┼──────┤│七十一│一五四一│監理街三九號十│三九 │五百八十五元 │92.12.01~ │二千九百二十│ ││ │ │樓 │ │ │93.04.30 │五元 │ │├───┼────┼───────┼─────┼─────────┼───────┼──────┼──────┤│七十二│一五四三│監理街三七號二│三九 │五百八十五元 │92.12.01~ │二千九百二十│92.05.24過戶││ │ │樓 │ │ │93.04.30 │五元 │ │├───┼────┼───────┼─────┼─────────┼───────┼──────┼──────┤│七十三│一五五三│監理街三五號二│三九 │五百八十五元 │92.12.01~ │二千九百二十│ ││ │ │樓 │ │ │93.04.30 │五元 │ │├───┼────┼───────┼─────┼─────────┼───────┼──────┼──────┤│七十四│一五六三│監理街三三號二│四二.四九│六百三十七元 │92.12.01~ │三千一百八十│ ││ │ │樓 │ │ │93.04.30 │五元 │ │├───┼────┼───────┼─────┼─────────┼───────┼──────┼──────┤│七十五│一五六五│監理街三三號四│四二.四九│六百三十七元 │92.12.01~ │三千一百八十│ ││ │ │樓 │ │ │93.04.30 │五元 │ │├───┼────┼───────┼─────┼─────────┼───────┼──────┼──────┤│七十六│一五七三│監理街三一號二│四二.四九│六百三十七元 │92.12.01~ │三千一百八十│ ││ │ │樓 │ │ │93.04.30 │五元 │ │├───┼────┼───────┼─────┼─────────┼───────┼──────┼──────┤│七十七│一五七五│監理街三一號四│四二.四九│六百三十七元 │92.12.01~ │三千一百八十│ ││ │ │樓 │ │ │93.04.30 │五元 │ │├───┼────┼───────┼─────┼─────────┼───────┼──────┼──────┤│七十八│一五八0│監理街三一號九│四二.四九│六百三十七元 │93.12.01~ │九百零四元 │93.01.14過戶││ │ │樓 │ │ │93.01.13 │ │ │├───┼────┼───────┼─────┼─────────┼───────┼──────┼──────┤│七十九│一五八一│監理街三一號十│四二.四九│六百三十七元 │92.12.01~ │三千一百八十│ ││ │ │樓 │ │ │93.04.30 │五元 │ │├───┼────┼───────┼─────┼─────────┼───────┼──────┼──────┤│八十 │一五八二│監理街二0六巷│四三.三二│六百五十元 │92.12.01~ │三千二百五十│ ││ │ │二五號三樓 │ │ │93.04.30 │元 │ │├───┼────┼───────┼─────┼─────────┼───────┼──────┼──────┤│八十一│一五八三│監理街二0六巷│四三.三二│六百五十元 │92.12.01~ │三千二百五十│ ││ │ │二五號四樓 │ │ │93.04.30 │元 │ │├───┼────┼───────┼─────┼─────────┼───────┼──────┼──────┤│八十二│一五八四│監理街二0六巷│四三.三二│六百五十元 │92.12.01~ │三千二百五十│ ││ │ │二五號五樓 │ │ │93.04.30 │元 │ │├───┼────┼───────┼─────┼─────────┼───────┼──────┼──────┤│八十三│一五八五│監理街二0六巷│四三.三二│六百五十元 │92.12.01~ │三千二百五十│ ││ │ │二五號六樓 │ │ │93.04.30 │元 │ │├───┼────┼───────┼─────┼─────────┼───────┼──────┼──────┤│八十四│一五八六│監理街二0六巷│四三.三二│六百五十元 │92.12.01~ │三千二百五十│ ││ │ │二五號七樓 │ │ │93.04.30 │元 │ │├───┼────┼───────┼─────┼─────────┼───────┼──────┼──────┤│八十五│一五八七│監理街二0六巷│四三.三二│六百五十元 │92.12.01~ │三千二百五十│ ││ │ │二五號八樓 │ │ │93.04.30 │元 │ │├───┼────┼───────┼─────┼─────────┼───────┼──────┼──────┤│八十六│一五八九│監理街二0六巷│四三.三二│六百五十元 │92.12.01~ │三千二百五十│ ││ │ │二五號十樓 │ │ │93.04.30 │元 │ │├───┼────┼───────┼─────┼─────────┼───────┼──────┼──────┤│八十七│一五九一│監理街二0六巷│四三.六四│六百五十五元 │92.12.01~ │三千二百七十│ ││ │ │二一號四樓 │ │ │93.04.30 │五元 │ │├───┼────┼───────┼─────┼─────────┼───────┼──────┼──────┤│八十八│一五九六│監理街二0六巷│四三.六四│六百五十五元 │92.12.01~ │三千一百六十│93.04.26過戶││ │ │二一號九樓 │ │ │93.04.25 │六元 │ │├───┼────┼───────┼─────┼─────────┼───────┼──────┼──────┤│八十九│一五九七│監理街二0六巷│四三.六四│六百五十五元 │92.12.01~ │三千二百七十│ ││ │ │二一號十樓 │ │ │93.04.30 │五元 │ │├───┼────┴───────┴─────┴─────────┴───────┴──────┴──────┤│合計 │ 二十五萬四千八百七十五元 ││ │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裁判日期:2004-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