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0三七號
上 訴 人 隍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己○被上訴人 庚○○被上訴人 壬○○被上訴人 博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辛○○被上訴人 甲○○被上訴人 癸○○被上訴人 戊○○被上訴人 共享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被上訴人 子○○被上訴人 乙○○被上訴人 丁○○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0三七號遷讓停車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捌萬叁仟壹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甯 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