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二八號 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周中臣律師 黃錫耀律師被 告 乙○○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賠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被告應陳報高雄市○○區○○路八六之二號三樓房屋暨土地之貸款銀行到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B法 官 蘇姿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歐文政裁判案由:返還賠償金等裁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4-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