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二八七號
上 訴 人即原 告 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乙○○間交付股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二百四十三萬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三萬七千五百八十五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鳳山庭~B法 官 郭文通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B法院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