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289號上 訴 人 京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即 被 告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黃淑芬律師
吳賢明律師王進勝律師複 代理 人 羅鼎城律師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京城花園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維修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8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73,77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2,8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劉傑民法 官 曾鴻文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