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289號上 訴 人 京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即 被 告法定代理人 乙○○被 上訴 人 京城花園大廈管理委員會即 原 告法定代理人 甲○○上當事人間給付維修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8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以裁定駁回之,為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9 月14日裁定,限其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4年9 月16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分別有本院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劉傑民法 官 曾鴻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