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二二一號
原 告 乙○○被 告 華一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右當事人間返還押租金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拾萬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三十日向被告承租其所有門牌號碼高雄市○○區市○○路○○○號第二、三、四樓之套房計十六間(下稱系爭房屋)以經營「大阪姑娘KTV」,雙方約定租期自承租日起至九十二年三月三十日止,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十三萬元,並由伊於簽約時交付押租金六十萬元予被告,迨租約期滿遷空交還系爭房屋後,被告即應予以無息退還,嗣系爭租約於租期屆滿後,伊乃依約返還系爭房屋予被告,且亦未積欠任何租金,詎被告竟藉詞拒絕返還押租金,經伊多次催討仍未獲置理,為此乃依兩造租賃契約所定訴請被告應給付六十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九十三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系爭租約期滿終止時,原告就系爭房屋之返還並未與伊辦理點交,亦未將其所架設之招牌看板拆除,且兩造原約定原告應於租期屆滿後將「大阪姑娘KTV」之營業執照過戶予伊,惟原告迄未辦理,而原告所經營之「大阪姑娘KTV」因尚積欠營業稅致伊無法再將系爭房屋出租他人而受有租金損害,故原告請求返還押租金並無理由,爰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如受不利之判決,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件原告主張其於上開時日向被告承租系爭房屋以經營「大阪姑娘KTV」,雙方約定押租金六十萬元期滿返還,嗣兩造租約已於九十二年三月三十日期滿終止,而原告並未積欠任何租金,惟被告迄仍未返還系爭押租金等情,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房屋租賃契約書乙件為證,而被告對此亦不爭執,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惟被告則另以前揭情詞置辯。經查:
(一)本件原告於系爭租約終止時係委由訴外人張世昆與被告接洽點交事宜,而當時被告亦偕同某不詳男子到場,並表示由該男子負責與訴外人張世昆辦理系爭房屋之點交後即先行離開,嗣訴外人張世昆與該男子就屋內動產逐一清點,並就部分機器設備進行測試完畢後,均未發現任何短少或故障之情形,又原告向被告表示欲退租時,被告曾要求被告勿將招牌拆除,以便其提供予次一承租者使用,另原告所承租之各房間裝設之冷氣機於承租期間乃均委專人維修,且至原告退租時止均經檢查完好可供使用等情,業據證人張世昆、王正瑋到庭具結證述在卷,是原告所承租各房間之冷氣於租約屆滿前既均確實無任何故障損壞之情事,證人張世昆所言顯與證人王正瑋所述情節相符,且原告於承租期間就租賃物內之電器既均委由專人維修,其善盡善良管理人之態度應無於租期屆滿時,就僅舉手之勞且無甚花費之事項拒予辦理而致無法退費之情者,證人張世昆所述應與事實相符而得採信,被告所辯原告於租約終止時未辦理點交及未拆除招牌云云應無可採。
(二)按「押租金在擔保承租人租金之給付及租賃債務之履行,在租賃關係消滅前,出租人不負返還之責。本件租賃關係既已消滅,承租人且無租賃債務不履行之情事,從而其請求出租人返還押租金,自為法之所許」,又「所謂同時履行之抗辯,乃係基於雙務契約而發生,倘雙方之債務,非本於同一之雙務契約而發生,縱令雙方債務在事實上有密切之關係,或雙方之債務雖因同一之雙務契約而發生,然其一方之給付,與他方之給付,並非立於互為對待給付之關係者,均不能發生同時履行之抗辯」,最高法院八十三年臺上字二一0八號、五十九年臺上字八五0號分別著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本件被告固另辯以原告未依約過戶營業執照,故其無須退還押租金云云,並舉租約第二十條所定之「乙方租賃期滿,視聽牌照應無條件移轉甲方絕無異議」等語為據,惟原告因「大阪姑娘KTV」稅務問題而無法過戶牌照予被告後,即曾應允重新聲請另一新牌照予被告,並已通知被告辦理,然被告對此並未置可否,且即未與負責承辦人聯絡等情,此經證人吳秋月到庭具結證述在卷,是原為原告申請之「大阪姑娘KTV」視聽牌照固因故無法依約轉讓予被告,惟原告既已應允並著手另聲請新牌照予被告使用,其於上開無特定性之約定自無違反可言,且上開約定之內容並非本於系爭租賃契約所直生之債務,故原告是否依約履行原即非本件押租金所擔保之租賃債務範圍,被告本不得以原告未辦理視聽牌照之過戶而主張扣留系爭押租金,況兩造雖互負移轉視聽牌照及退還押租金之債務,惟此二債務並非立於互為對待給付之關係,被告自亦不得以原告未辦理營業執照之過戶為由而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拒絕返還。至被告雖另辯稱系爭房屋因原告積欠營業稅而無法再行出租云云,惟兩造之租賃契約既以系爭房屋為標的,而原告所經營之「大阪姑娘KTV」則為獨立之營利事業機構,該事業是否積欠營業稅自與系爭房屋之使用收益無涉,被告此部分所辯亦屬無稽,附此敘明。
綜上所述,兩造間之租賃關係既已因期限屆滿而終止,而承租人之原告復無任何租賃債務不履行之情事,從而其依兩造租賃契約請求出租人之被告返還押租金六十萬元及遲延利息,自屬有據而應予准許。
四、兩造陳明願供擔保請為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均與規定相符,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宣告。
五、本件為判決基礎之法律關係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毋庸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據上論斷,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合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五庭~B審判長法官 黃 宏 欽~B法 官 何 悅 芳~B法 官 謝 雨 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洪 育 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