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八五號
上 訴 人 丙 ○ ○即 原 告 乙 ○ ○
丁○○○被上訴人 甲 ○ ○即 被 告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八五號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慧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董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