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二一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熊碧雄律師當事人間請求增加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本院民事庭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二一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記載關於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四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八日送達,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前揭裁定、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劉定安法 官 黃呈熹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一 日
法院書記官 蕭主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