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754號原 告 壬○○訴訟代理人 李亭萱 律師
林敏澤 律師複 代理人 許淑清 律師
黃麗潔 律師被 告 甲○○○
丁○○庚○○乙○○○己○○丙○○戊○○辛○○癸○○○上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薛源基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債務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2 月8 日上午9 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2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伍逸康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凃光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