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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3 年訴字第 18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857號原 告 甲○○原 告 乙○○原 告 丙○○上 三 人訴訟代理人 黃建雄律師原告與被告丁○○等36人間確認信託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查原告起訴求為確認被告丁○○與其餘35名被告間信託關係無效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台幣(以下同)165 萬元定之,故該部分應徵之裁判費為1 萬7,

335 元;又原告起訴求為確認上述35被告之重劃會會員資格不存在,核屬非財產權訴訟,依同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3,000 元。據上合計,原告應繳納之裁判費為2 萬335 元,惟原告起訴時僅繳納裁判費2,430 元,應補繳1 萬7,90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甯 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裁判日期:2005-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