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857號原 告 乙○○原 告 庚○○原 告 子○○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建雄律師被 告 未○○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律師訴訟代理人 魏緒孟律師被 告 玄○○
之3酉○○E○○戊○○H○○戌○宙○○地○○A○○C○○○卯○○申○○寅○○G○天○○宇○○丑○○F○○辰○○B○○己○○癸○○丙○○辛○○甲○○D○○亥○壬○○午○○巳○○丁○○黃○當事人間確認信託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二九五號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未○○因涉有偽造文書犯罪嫌疑,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刻由本院刑事庭審理中,而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甯 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