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904號原 告 戴晟雄即戴盛增祭祀公業管理人訴訟代理人 黃正男律師複 代理人 王建強律師 歐陽志宏律師被 告 甲○○當事人間確認管理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雅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王淑娟裁判案由:確認管理權不存在等裁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5-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