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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3 年訴字第 2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七號

原 告 友聯儲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焜山訴訟代理人 張賜龍律師被 告 穎川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兼右 一 人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公司印鑑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唐照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李承悌

裁判案由:返還公司印鑑章
裁判日期:2004-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