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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3 年訴字第 21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2114號原 告 丁○○

甲○○乙○○己○○丙○○戊○○共 同訴訟代理人 石繼志律師

邱超偉律師被 告 唐邦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庚○○訴訟代理人 鄭勝智律師

許明德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九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請於開庭前陳報每季業績之月份各為何)。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魏式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胡樂寧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金
裁判日期:2007-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