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3 年訴字第 22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2263號原告即上訴人 乙○○被告即被上訴人 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土地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7 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柒拾壹萬柒仟貳佰捌拾壹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貳萬柒仟零肆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嘉惠

法 官 秦慧君法 官 方錦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邱靜銘

裁判案由:給付土地租金
裁判日期:2005-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