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五八五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丙○○被 告 霖園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入會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章第二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訂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四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謝 雨 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洪 育 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