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2861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許再定律師被 告 臺灣電力公司高雄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蘇俊誠律師
蘇榮達律師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動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及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至現場進行履勘。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甯馨
法 官 劉傑民法 官 莊珮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何明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2861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許再定律師被 告 臺灣電力公司高雄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蘇俊誠律師
蘇榮達律師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動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及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至現場進行履勘。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甯馨
法 官 劉傑民法 官 莊珮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何明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