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九四號 原 告 戊○○訴訟代理人 丁○○ 丙○○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乙○○當事人間請求袋地通行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B法 官 蘇姿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B法院書記官 歐文政裁判案由:袋地通行權裁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4-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