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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3 年訴字第 3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九四號

原 告 戊○○訴訟代理人 丁○○

丙○○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乙○○當事人間請求袋地通行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B法 官 蘇姿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B法院書記官 歐文政

裁判案由:袋地通行權
裁判日期:2004-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