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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3 年訴字第 6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八八號

原 告 戊○○

己○○黃郭淑端郭明峻郭美季丁○○○寅○○辰○○卯○○巳○○丑○○午○○辛○○庚○○癸○○壬○○子○○訟代理人 施煜培 律師被 告 義泰鋸木廠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丙○○

乙○○代理人 未○○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提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本件原告係本於繼承及租賃關係提起訴訟,則非系爭土地共有人可否列為原告?又現為系爭土地之共有人者,能否不列為原告?

二、本件原告郭明峻、郭美季及黃郭淑端均非系爭土地共有人,何以列為原告?

三、本件系爭土地現共有人郭洲延、郭瓊媛、郭瓊雅、高雄市(管理者: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中華民國(管理者: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為何未列為原告?高雄市及中華民國之應有部分係從何而來?

四、上開事項,請原告於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言詞辯論期日前,提出資料具狀說明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李昭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 日~B法院書記官 鄭翠蘭

裁判案由:請求提高租金
裁判日期:2004-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