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九八號
上 訴 人 乙○○即 被 告上訴人與甲○○間請求辦理股東過戶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伍拾叁萬叁仟零伍拾玖元,應繳裁判費為新臺幣叁萬玖仟壹佰貳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宏 欽法 官 何 悅 芳法 官 謝 雨 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洪 育 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