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勞訴字第七號
上 訴 人 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佰壹拾貳萬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玖萬貳仟叁佰捌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甯 馨
法官 劉傑民法官 盧怡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三 日
法院書記官 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