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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3 年重訴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二號

原 告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許再定律師被 告 中央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陳文炯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履約保證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另原告所請求之損害項目中,經被告爭執之:㈠重新招標採限制性而非原發包方式之公開招標。㈡水電承包商求償、監造費用及空汙費用之計算期間(詳被告九十三年八月二日及八月三十日書狀),亦請一併提出書狀說明,並請兩造務必到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林紀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 日~B法院書記官 鄭淑華

裁判案由:履約保證賠償
裁判日期:2004-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