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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3 年重訴字第 2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217號原 告 芳鑫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江東原律師

劉秋絹律師丁○○複 代理人 丙○○被 告 捷立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班總企業有限公司兼 上二人共 同法定代理人 戊○○被 告 百德實業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乙○○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註冊第0000000號商標評定程序行政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6年3 月23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事件經經濟部決定訴願駁回後,復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確定,業已終結,有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39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2392號裁定在卷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玉心

法 官 楊淑珍法 官 王奕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王芷鈴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08-09-01